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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刀掉后冲突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4-09-22 16:32:20来源:

近日,一起因争执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法院认为在凶器掉落并且对方逃离后,后续冲突已不构成正当防卫。

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17日晚上,郝某某与王某某在饮酒用餐后,由王某某驾车送郝某某离开。途中,郝某某因电话纠纷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并在某小区东门口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某使用菜刀将郝某某多处砍伤,导致郝某某轻伤二级。随后,王某某将郭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并扔进草丛,郭某某逃离现场。

在郭某某逃离后,郝某某本有机会选择报警或就医,但据裁定书显示,郝某某在短暂停顿并与王某某商量后,决定追赶郭某某。在小区内追上郭某某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郝某某用手击打郭某某,并在王某某的协助下,用砖头多次击打郭某某头部,导致郭某某重度颅脑损伤,于2020年9月7日死亡。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本案明显呈现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郝某某作为冲突中的受害者,没有携带任何凶器或工具,而郭某某则持菜刀多次砍击郝某某,造成其身体轻伤。然而,在郭某某的凶器被夺下并逃离现场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法院认为,此时郝某某应当选择合法途径处理此事,如报警或就医,但郝某某却选择追赶郭某某,从而引发了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

法院进一步指出,郝某某在追赶并追上郭某某后,先是用手击打郭某某,并在王某某的帮助下用砖头多次击打郭某某头部,这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且不具有防卫郭某某伤害的性质。因此,法院认定郝某某的行为系出于报复伤害郭某某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郝某某对郭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然而,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郝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界限的讨论。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必要限度。在本案中,郝某某在凶器掉落且对方逃离后,仍选择追赶并击打对方,显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面对冲突和纠纷时,应冷静理智处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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